前言
对于一个外观专利申请,如果多件相似产品(或者同时出售的多件产品)可以合在同一个申请中,可以节约流程,节约费用;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相似产品(相关联产品)的合案要求不同,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总结。
1. 海牙协定国际申请中对多项外观申请的要求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目前已有79个缔约方(覆盖96个国家),基本流程是递交后形式审查没有问题,WIPO发放注册证,然后具体缔约方(成员国IP局)进一步审查。申请人可以使用海牙体系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申请。
a)产品数量要求:
在洛迦诺分类的同一类别下,可在一份国际申请中包括多达100项外观设计。
b)基本要求(指定具体国家/组织时需充分考虑对应国的要求):
复制件(照片、附图或其他图样)必须使用中性、素色背景(如果需要使用彩色背景,则必须在说明书中说明)。
c)技术要求:
保留最少1个像素的边框(最多20个像素),以便裁剪用于公布。
d)单一性的要求:
概括地讲,在单一性方面,国际局对于单一性没有审查,具体单一性由指定国来审查。准备加入1999年文本的缔约方,如果其国内法要求,同一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同时生产或同时使用要求,或者外观设计应当属于同一套或同一组物品,或者一件申请中只能要求一项独立的、明确的外观设计,该缔约方可以作出声明,将这一事实通知产权组织总干事。声明应当全面、详细、具体地说明各项有关要求。在单一性方面,作出声明的缔约方主管局可以在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单一性要求得到满足之前,驳回国际注册。接到这种驳回通知之后,为避免再次因同样理由被驳回,可以在发出驳回的缔约方主管局对国际注册进行分案处理。目前,共有11个缔约国做出了单一性声明,分别是巴西、中国、爱沙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叙利亚、塔吉克斯坦、美国和越南(也就是指定这些国家时,要考虑多项产品之间是否符合对应国家的单一性要求,否则可能会收到驳回通知(审查意见))。另一方面,一个缔约方拒绝保护不影响国际注册在其他指定司法管辖区的状态。
2. 中国对相似外观申请的要求
2.1 相关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a)“同一产品”的定义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b)“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2.2 数量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超过10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注:对于成套出售的产品(套娃、茶壶茶碗套装之类的),不受上述数量限制。
3. 美国对以多个实施例提交的多项外观申请的要求
3.1 相关规定
美国对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要求较为严格,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根据37 CFR § 1.153条款,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独立且不相关的多个设计不能在同一申请中支持,必须分别提交单独的申请。如果两个或多个物品之间没有明显关联,则它们被认为是独立的物品。例如,一副眼镜和一个门把手是独立的物品,必须在各自的申请中主张权利。如果尽管是相关物品,但具有不同形状和外观,则认为它们是不同的设计。例如,两个表面装饰有不同图案从而形成不同外观的花瓶,必须在单独的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然而,基于单一设计概念的改良形式或实施方案可以在同一申请中提交。例如,只有微小结构差异的两个花瓶可能被视为同一设计概念,两个实施方案都可以包含在一个申请中。同一件外观申请中的多个实施例必须满足2个条件:1)一件申请中的多个实施例必须有着具有基本相同设计特征的整体外观;2)一件申请中的多个实施例相对于彼此必须不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一件申请中多个实施例之间的区别必须在附图说明或者申请说明书中指出。应注意的是,对于以多个实施例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任何一项外观设计因现有技术而被驳回的情况都将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外观设计。
3.2 数量要求
美国相似外观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中以多个实施例的方式申请,且对于一个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实施例的数量没有限制。
案例展示:


4. 欧盟对多项外观的要求
4.1 相关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一个RCD(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注册共同体设计)申请中提交多个设计,这种申请被称为多项申请。在同一个申请中提交的多个设计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Locarno class),除非是来自洛迦诺分类第32类的“装饰物”、“徽标”、“表面图案”或“图形符号”,这些可以与另一个类别结合。多项申请的一般原则为:在一项多项申请或注册中包含的所有设计会分别进行审查和处理。特别是,每个设计可以单独执行权利、授予许可、成为物权对象、被执行扣押或破产程序、被放弃、续展或转让、被延迟公布或被宣布无效(根据《共同体设计条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RD)》第37(4)条)。
4.2 数量要求
5. 英国对多项外观申请的要求
5.1 相关规定
在英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申请人需要保护多个设计时,通过提交多项申请可以获得经济效益,且不要求多项设计归属于一个分类号下。无论是提交单项申请还是多项申请,都应该使用相同的申请表格(即DF2A表格),但在提交多项申请的情况下,务必在相关部分(DF2A表格的第3部分)列出总的设计数量。多项申请中的每个设计都将根据自身优点单独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实际上每个设计都会被视为独立的设计申请进行对待。一旦作为多项申请一部分的设计获得注册,它们将在注册簿上独立存在,并且在后续所有注册后行动中,包括续展期和续展费的支付等,都将被分别对待。
5.1 数量要求
对于纸质提交的申请,对作为多项申请一部分的设计数量并无限制。但是对于在线提交的申请,设计数量上限为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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