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两个复审的官方文件,一个是发明的复审决定,一个是实用新型的复审通知书。
由于我们团队国内新申请业务数量不多,占比较小(约三分之一,我们主要精力在涉外商标/专利的新申请业务方面),所以我们对于国内审查的一些政策的感知度会慢一些。
这次让我有点意外的是发明的复审决定:
复审请求日2021年8月18日,决定发出日是2025年6月17日,此前,6月6日我接到审查员电话告知需主动修改,我按照建议修改递交。让我惊讶的是这个复审没有合议组,只有一个审查员,复审决定文件标题后面标注:(发明复审独任审查)。
我又看了一下实用新型复审的通知书:
2024年8月14日提出的复审请求,2025年6月1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有三人合议组,看着一切正常。
我又去看了一下审查指南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独任审查”: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规定: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独任审查。这一件专利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复审,这是简单的案件?而实用新型的复审却不属于“简单的案件”?着实有点看不懂。
另外,关于复审周期,说实话,早知道复审等这么久,我当初就直接建议客户做分案申请了,分案的话通常2年多也能收到审查意见了。
复审程序的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复审案件的状态,国知局官网上面已经没有了“前置审查”和“等待合议组成立”的区别,案件状态都是:复审程序中,或许就是对应“不成立合议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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